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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账了!这笔生态环境损害异地赔偿“送达”南京

融报_环保资规 2024-12-5 10:19 4534人浏览
摘要

近日,随着一笔赔偿资金转入南京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专用账户,这标志着南京一船舶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异地赔偿案件顺利结案。今年5月28日,南京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鸿**8”轮在南京大桥桥区水 ...

近日,随着一笔赔偿资金转入南京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专用账户,这标志着南京一船舶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异地赔偿案件顺利结案。


今年5月28日,南京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鸿**8”轮在南京大桥桥区水域航行时向大气排放可见黑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鸿**8”轮曾分别在启东、日照附近海域多次违规排放未经处理的船舶油污水。随后,南京海事局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对这艘轮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启动索赔程序。



“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分类办理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对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简易案件,可在与赔偿义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综合认定和简易磋商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固废技术中心俞学如介绍。为此,南京海事局会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管委会就生态损害赔偿方式进行了多次研究和讨论。经过积极磋商,最终确定船舶所有人采用替代性修复的方式,用于南京新济洲生态岛生态修复项目。


“此次船舶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异地赔偿案是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和海事部门合作办结,是推动南京市探索海事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一次有力尝试,对于南京长江岸线生态修复有着积极的作用。”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季虹璟表示。


近年来,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不断深化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截至目前,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50余件,涉及金额约1.17亿元。下一步,南京市将进一步加强制度创新,强化部门协作,探索多样化的替代修复方式,打好生态环境保护“组合拳”,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努力写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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