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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度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第二批)

融报_营养快线 2024-12-21 13:03 4939人浏览
摘要

为持续深入贯彻《反食品浪费法》,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社会风尚,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监管执法,强化法律法规宣传,督促餐饮企业优化服务流程,倡导绿色消费模式,从源头上减少餐饮浪费。现公 ...




为持续深入贯彻《反食品浪费法》,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社会风尚,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监管执法,强化法律法规宣传,督促餐饮企业优化服务流程,倡导绿色消费模式,从源头上减少餐饮浪费。现公布2024年度第二批典型案例:





1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2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当日,当事人即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已整改完毕。





2






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2月4日,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舍餐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的提示说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并督促当事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经营场所已张贴反食品浪费系列提示,并要求服务人员在消费者点餐时主动提示按需点餐。





3






徐州市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经营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6日,徐州市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9月25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在消费者点餐时能主动提醒适量点餐,避免食品浪费。





4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2日,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发现收银台、就餐区、菜品间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没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等的提示标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5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食品浪费违法行为案



2024年8月21日,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第三方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中设置“¥50起送”,牛肉等多项单品设置起售份数。当事人设置明显高于其他同类店铺的起送价,限制起送份数,导致部分消费者无法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单份购买,超量点餐,造成餐饮浪费。且当事人未设置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的消费提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店铺已根据店内菜品类型与单价调低起送价,与同类店铺持平,取消起送份数,并设置了反食品浪费的消费提示,整改完毕。





6






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宝应某餐饮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8月28日,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连锁餐饮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的餐桌和自助区贴有“2元自助 放开吃喝”“零食小吃敞开吃”等内容的宣传牌,店内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陈述消费者点餐后,每人再加2元可不限量享用小零食、饮料和米饭,未开展和建立反食品浪费有关的培训及管理制度,未要求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9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公司进行“回头看”,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已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了《反食品浪费法》,并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取餐,防止食品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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